一期地下车位是人防,开发商是否合法可以转让使用权我们就不探讨了。但是一旦使用权转让给了个人,就变成了个人所有的地下车位使用权——属于个人财产。
首先第一点,国家是保护个人财产的——《物权法》大家都知道,其中最最关键的就是保护物权所有者的合法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物业和业委会)无权阻碍个人行使其物权。例如说没有交物业管理费,物业也无权不让别人居住。
其次第二点,一个小区刚建好,是不是由小区业主组成业委会来组织管理?那么既然地下车库是开发商独立产权的,与小区独立核算,那么在其出售地下车位后,应当由购买车位的业主与物业谈管理费,而不是和开发商、业委会等谈。——他们根本不可能维护买车位的人的利益。
如今定立的管理费制度对于小区业主和开发商以及物业来说算是共赢,也是比较合理的。
但是对于购买车位的业主(他们不同于购买房子)是不合理的,既然物业你们也上网,那请你们能一如既往的为业主所想,让业主交钱开心,住着放心。
物业管理费收费50元/月的理由是:物价上涨(水、电、及维修保洁)和管理费用,那么请问地上的车位不要管理保修、路灯不要维护和交电费吗?为什么他们不涨价?明显你们的理由不成立。有道理的话请全部涨价,单单地下车位管理费谁同意?
对于租用地下车位时,你们与房产商的分成是100元租金,50元管理费,那是你们与开发商谈判的结果,不是我们购买了车位的业主与你们谈的。请不要混为一谈。
业主委员会当初第一没有对管理费涨价事宜告知我们业主而私自商定,其本身的公正性都有待考察,而今更是连业委会的电话都基本无人接听。同时他们更不可能为我们购买车位的业主维护利益。——维护不维护买房业主的利益都不一定呢!
请各位买了车位的业主想想上面说的对不对。请物业重新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